消防办事大厅指南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9195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潜江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02日 10:27:5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2日 10:27:57 名  称: 消防办事大厅指南

发布日期:2016-12-02 10:27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审核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验收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办事指南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材料: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检查时限: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机关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
  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机关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
  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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